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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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生态化已逐渐成为制度改革的一种趋势,其核心在于确立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何使我国的矿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改革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势在必行。对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革,即在改革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时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革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完善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确立 1.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是1982年设立的一种矿产资源税费,也是我国最早的矿产资源税费,用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其规定主要见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其中,《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并分别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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