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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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党历史上的又一次重要飞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面对新世纪,实现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的鲜明体现,也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指导理论。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族政策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报告的灵魂,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其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但它的核心在党的先进性,本质是执政为民。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质充分体现在“先进性”和“人民性”这两个层面上。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充分坚持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进步性原则,表明了党的性质与历史使命的先进性。同时,又体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原则,揭示了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即“人民性”。也就是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以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价值目标,以发展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和先进的社会文化为价值手段的理论体系。

  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相一致,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其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也集中体现在“先进性”与“人民性”这两个层面上。我国的民族政策作为协调,处理民族事务的规范和措施,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是科学的、正确的。我们的民族政策所追求的是以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和先进的社会文化为手段,以保障和实现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繁荣富强为目标的。这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完全一致,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关于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本质要求完全一致,是实现中华民族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就是要始终体现它的“先进性”和“人民性”。如果我们的民族政策失去了这个鲜明特点,那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联盟解体的重要原因就是民族问题,而其中的关键因素是民族政策出了问题。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与时俱进的“先进性”,没有很好的体现代表少数民族群众的“人民性”,以致民族主义情绪膨胀,少数民族对中央政府离心离德,再加上外部势力乘机煽风点火,内外交困,结果导致民族分裂。前苏联分裂为15个国家,前南斯拉夫联盟一分为五的局面,我们应以此为鉴。

  二、“三个代表”思想是衡量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重要标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总代表。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各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事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民族政策,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以“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衡量,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与全国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相比,确实存在着“三个落后”问题,即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落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比较落后。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机遇也有条件获取外部的知识和技术、文化与文明,学习和了解外部的经验、技术。但西方敌对势力也会利用这个机会,支持国内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借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我国在民族问题上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我国的民族政策特别是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挑战,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民族优惠政策,特别是经济优惠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和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相当一部分原有的优惠政策因为所依存的基础载体发生了变化,不可避免地同新的机制产生摩擦和冲突,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指令性的划拨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就失去了继续沿袭的可能。尽管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了对民族地区的保护条款,但不少都停留在纸上,难以落实。同时,各级政府部门日益弱化的宏观调控能力与民族地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形成强烈反差,这又增加了贯彻和落实民族优惠政策的难度。例如1985年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规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对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工业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照顾;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等政策,都在事实上因客观形势的变化和新的经济体制的形成而难以执行、自行中止。

  其次,保护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的政策难以落实。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相互渗透。世界上每个成熟的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特有文化个性和文化形态。它是民族亲和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源泉。我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的国家,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是最广泛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的旗帜,是激励各族人民建设伟大祖国,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为了将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继承下去,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就在其著名的《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就提出消除民族隔阂,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大家庭需要做的三件工作,即要使少数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这里讲的文化,主要是指他们本民族的文化。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民族间、地区间的阻隔被打破,交往日趋频繁,各民族人民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学习的机会不断增多。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转型,驱动着各民族为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而奋斗。由于一些民族,特别是弱小民族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他们往往对自己的文化丧失信心,出现了盲目摹仿其它生活方式的倾向,致使民族服饰、语言、传统民居、歌舞艺术、礼仪习俗以及生态文化等都出现了流失加剧的危机,一些颇具特色的民居村寨也遭到破坏。另一方面,我们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则过于笼统,缺乏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政策和可操作性,很难有效发挥遏制民族文化流失的实际作用。这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

  第三,民族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任何一项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执行主体。回顾我国近年来出台的部分民族特殊政策,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以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政策文件发出去以后,应该由哪个具体单位或具体行为人负责协调和落实,却没有明确要求,这就造成了民族政策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缺乏全局上的有效协调和配合,常常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致使有些优惠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同时,民族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大都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缺乏对这些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督促检查。这就在无形中淡化了民族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很容易形成制定民族政策的工作有人管理,而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工作却少有人问津的局面。加之一些人为的因素如:一些具体工作部门的同志对民族问题的长期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深入的了解,对民族政策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很好的用足用活民族政策等,也影响了民族玫策的贯彻落实。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

  从根本上讲,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大政治优势,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其客观正确性。在人类进入21世纪的今天,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我们都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都应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处理好各种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民族政策。

  首先,要保持民族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与时俱进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从现实来看,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也必须与时俱进。对现行的民族政策要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对于一些与市场经济有冲突的政策,则应明令取消,代之以新的民族政策。在制定新的民族政策时,应多考虑一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突出民族政策的“先进性”和“人民性”。同时,也要继续运用和完善已有的民族政策,保持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李鹏同志曾经在《做好民族工作,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的讲话中指出:“要把经过实践检验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得到各族人民拥护的民族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去,并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实践经验不断加以丰富发展和完善。”在调整、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时,必须遵循这一精神。有的民族政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正或废止的,修正时应保持原有政策的实质精神,废止时一定要制定出替代措施,籍以延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应享有的权益。同时,还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时地出台一些符合民族地区与现代化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相协调的新的具体政策。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的过程中,要多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唯有如此,才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也才有利才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次,要完善和落实民族经济政策,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要改变少数民族地区“三个落后”的面貌,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和落实好民族经济政策。要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实现计划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国家既要放手让民族地区利用西部大开发带来的机遇,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放生产力,又要适当利用计划手段来继续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对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布局,仍应坚持计划机制和国家扶持为主,为民族地区创造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对民族地区生产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则应以市场机制为主,计划调节为辅。

  在落实民族经济政策时,必须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没有经济效益作基础,社会效益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社会效益作保障,经济效益就难以实现最大化的原则。民族政策在充分体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还需要考虑相应的社会效益。比如有关民族政策明确规定,在民族地区建立的中央企业,要适当照顾当地各民族和当地政府的利益,更好地发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这就需要这些企业转让一定的经济效益,实现相应的社会效益,以保证中央企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最后,要保护和发展好民族文化政策,推动中国特色文化的发展繁荣。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一个民族失去了自己的文化,就等于失去了自己的民族。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校,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和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国家要像制定民族经济政策一样,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性的具体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目前《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巳形成草案,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把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提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加以强制推行。在各民族聚居地划出若干民族文化保护区,并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同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倡导、支持和保护下,才能唤醒社会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使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扬、继承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才能扭转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颓势,推动中国特色文化的发展,也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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