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

会员上传 分享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加入收藏 点赞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精选15篇)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1

  承包方:

  发包单位:

  依照《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湖畔护坡工程承包项目发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护坡全长按 米计算。

  第二条:施工方案

  1、护坡

  基底宽 米,厚 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为 米,受力部分需冷拉丝砖带,外墙做磋沙。

  拆除厕所旁房屋三间,作进出路。

  完工后做围墙10米左右。

  墙与岸间的空隙用泥土夯实,并在墙上加适量的漏水管。

  第三条:合同工期

  1、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 日,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承包价为 元。

  2、上述总承包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后付 元,除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质保金外,剩余部分 付,质保金一年满后付清。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2、帮助协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

  2、承包人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他人。

  第七条: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在 签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上方各执一份,上交 份。

  发包单位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2

  桥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总造价:总造价中包括各种材料费、运费、试验费、加工安装费、税金等。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4、工程内容:详见乙方提供的工程图纸及预算书(不含刷油、防腐、隔热保温及管道支架、顶管)。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7、合同工期工期:安装工期为天,开工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施工,阴雨天顺延。

  第二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设备、材料的存放地点;

  (2)协调施工现场不同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乙方负责本工程与市政、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在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人员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

  (2)乙方按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必须有甲方书面签证,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工程验收资料;

  第三条工期约定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合同工期开展施工;

  2、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停工,除工期按竣工的天数向后顺延外,甲方还应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施工的,可经双方协调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程期限。工期予以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保修约定

  1、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乙方保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验收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义务。

  3、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第五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三日内付工程款总价,工程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付总价款一次性。

  第六条合同履约保证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须本着诚信的态度如实履行本合同。如因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2、本工程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一年内施工完成。如未全部完工,对剩余工程量,依据当时市场价格重新计划,价格上浮在5%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按实调整计价。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

  2、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委托为项目责任人,电话:双方项目责任人对本工程现场问题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应;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其他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5、双方确认的《工程预(决)算表》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6、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严格执行。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3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

  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

  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

  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

  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

  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

  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

  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

  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

  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8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四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出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行,并将副本送乙方。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 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

  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返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4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1条 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第2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4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5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6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甲方:乙方: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5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已接受 对该项目 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总监签发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工期为 天( 个月)。

  9. 本协议书一式 八 份,发包人六份;承包人二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农民工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共管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2、中标通知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本工程不予许分包 。

  1.1.2.6 监理人: 。

  1.1.4 日期: 年 月 日开工,完工时间 年 月 日(共 个月 天)。(以总监签发开工令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保修期的起算日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到场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承诺书须承诺按投标文件施工工期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困施工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按有关约定计处罚金。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

  2.8 其它义务

  (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3‰,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广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广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 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 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 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承包人应当持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__]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水利厅关于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__]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__]50号)和《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桂薪联发[20__]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要求住建、交通、水利等在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资保障金缴纳全覆盖。承包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名制 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收集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花名册、劳动考勤、银行卡号和工资支付等建设劳务用工资料,造册坐表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逐步推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和宿舍区物业化管理,逐步完善门禁通道及其信息系统的建设。

  (2)分账制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的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建设单位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支付管理,实现专款专用。

  (3)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现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按要求足额发放当月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承包农民工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12)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担保采取保函或现金形式,不计利息;发包人在合同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3.2 语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与分包金额限额:

  (1)工程项目: 无 。

  (2)工作内容: 无 。

  (3)分包金额限额: 无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无 。

  □4.5.1 中标人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除因故去世、调离本单位外),不能按工期完成的,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守信誉名单。

  □4.5.1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经中标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允许、招标人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变更为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人员,不能按工期完成的,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守信誉名单。

  4.6.5.1建立参建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承包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每月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考勤管理部门至少通过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的两次考勤,且两次考勤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天和多于20天。

  4.6.5.2施工单位要制定好每15天进度节点,项目业主要对每15天进度节点进行考核,如有两个节点进度未能完成任务,项目业主有权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包括增派机械、人员、增加工作面),所发生的赶工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支付。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购,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有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无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设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 。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无。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2 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的雨日超过 1 天;

  (2) 8级以上的持续 3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1℃的严寒大于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6 级以上的地震;

  (7) 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主体完工

  工程竣工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1000 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0.4‰,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或本合同工程的提前工期奖金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本工程不允许暂停施工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本工程不允许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优良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合格等级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理人报验后由监理人组织各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管材需按相关规定抽样送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承包方按相关要求自行负责。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20 %,单价调整方式:按承包人投标预算单价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6 价格调整

  本工程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政策性更改而进行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R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

  □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16.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

  16.1.2 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16.1.3主要材料补差的计算方法:

  16.1.4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0 %,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 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90 %时全部扣清。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无 。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工程进度款按每期形象进度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进度款的75%拨付至公司基本账户,25%拨付至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0%,经审计单位审计后拨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根据《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桂水基〔20__〕36号),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要提高]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一式六份。

  17.5.3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结果为准。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一式六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一式六份。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__)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为 :由监理主持 。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无。

  18.7 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 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 按通用条款19.1和19.7的约定,终止日按专用条款1.1.4.5约定。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 ;

  投保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 ;

  保险条件: /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上级主管部门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5.附加条款

  25.1对承包人的要求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3、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

  5、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6、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5)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

  7、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8、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9、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

推荐阅读:

  最新家庭装修合同范本

  行政楼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玻璃幕墙施工合同

  广告牌维修工程施工协议

  市区私人房屋装修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docx

将本信息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x格式
221381
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