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党费收缴自查报告怎么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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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费收缴自查报告怎么写一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__]3号)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枣组文[20__]55号)执行,文件附后。

2、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后报市局党办,党办统一报市委组织部。请各支部务必于20__年2月5日前缴齐。

3、对用现金方式缴纳不方便的,由支部负责联系本人,经本人书历申明自愿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将代扣代缴申明报党办后经党组批准后报财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

4、本次缴纳党费以20__年12月工资表为准,在岗干部与退休干部以12月所发工资为依据计算。

蚌埠市教育局机关党委

有关党费收缴自查报告怎么写二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__]3号)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枣组文[20__]55号)执行,文件附后。

2、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后报市局党办,党办统一报市委组织部。请各支部务必于20__年2月5日前缴齐。

3、对用现金方式缴纳不方便的,由支部负责联系本人,经本人书历申明自愿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将代扣代缴申明报党办后经党组批准后报财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

4、本次缴纳党费以20__年12月工资表为准,在岗干部与退休干部以12月所发工资为依据计算。

党办

20__年2月4日

有关党费收缴自查报告怎么写三

【--党课讲稿】

【导语】由于军队中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士兵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构成与地方各类人员的收入构成不同,因此,《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以下是本站整理的20_军人党费收缴标准,仅供参考!

军队中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措施应如何执行?

由于军队中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士兵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构成与地方各类人员的收入构成不同,因此,《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军人几种情况如何交纳党费?

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复转军人党员待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相关规定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新到单位党组织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的党费。

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党员,被选聘到党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这部分人员中的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干部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认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卡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_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

【党费缴纳标准比例】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相关阅读: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交纳党费问题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

党员因调整工资或升级补发的工资,是否要补交党费

党员调整工资或升级后,应从补发工资的月份起,以补发后当月实际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交党费差额。例如,原月工资在100元以下已按0.5%的比例交纳了党费,工资调整后工资超100元,就要按1%的比例补交党费差额。

党员临时性收入交不交纳党费

党员除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交纳党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如津贴费、补助费、稿费、版税、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可以不交纳党费,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问题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方法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入等经常发生变化等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与检查。

新入党的党员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

当合同工、临时工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合同工、临时工的党员有了工资收入之后,应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不能再按原来没有工资收入交纳党费的规定交纳党费。

农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乡镇机关干部、村干部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有固定收入时的比例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职工、教师中的党员退休回到农村,可否和农民党员一样交纳党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学校教师中的党员退休回到农村,应按固定工资收入(即退休金)的比例交纳党费。

农村民办教师、乡镇企业中的党员,可否和农民党员一样交纳党费

民办教师、乡镇企业中的党员,如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应按工资收入的比例交纳党费。如无固定收入,则应和农民党员一样交纳党费。

实际上成为固定工资收入的津贴费交不交纳党费

目前发放的津贴费,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性收入的津贴费(如施工补贴费、野餐费、副食品补贴费等);另一种是实际上成为固定工资收入的津贴费(如地区津贴费)。临时性津贴费可不交纳党费;实际上已经成为固定工资收入的津贴费应交纳党费。

受聘退休职工党员怎样交纳党费问题

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受聘职工要由原单位照发退休费,聘用单位发给聘用工资。这样,他们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就是退休费加聘用工资,因此受聘退休职工应按实际固定工资的比例交纳党费。

离休退休的党员按规定领取的生活补贴要不要交纳党费

国务院规定,按不同情况,分别给抗日战争结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这部分工资属于生活补贴,可不交纳党费。如果本人自愿交纳党费,党组织不要限制。

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的党员,其党费不应再按原固定工资交纳,而应按每月实际收入(不包括副食补贴)交纳。将来这些党员的工资形式如果又恢复为固定工资时,其党费则仍按固定工资交纳。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第×××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收入一般不够稳定,且相互之间也不平衡,作为党员本人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同时,党组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认真负责地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受收容审查的党员交不交纳党费

按中央的有关规定,共产党员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而收容审查不是刑事处分,受到收容审查的党员,不一定都要开除党籍,因此党费应该照常交纳。交纳的形式,可以亲属、同事代交(受审查对象委托)。也可在审查结束后由本人补交。

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党费交纳问题

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费仍应交到原单位的党组织。

党员“停薪留职”期间党费交纳问题

“停薪留职”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党费仍交到原单位的党组织。如果外出做工或从事其他工作,已将党组织关系转出的,党费应交到转往单位的党组织。党费交纳标准,暂按“停薪留职”前本人的基本工资数计算,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

病休后减发工资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应从减发工资的月份起,按实际工资收入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比例也应按减发工资后的实际上工资收入来计算。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不要交党费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其余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党员一样,应按期交纳党费。

党费可否请非党同志或家属代交

一般情况下,党费应由党员亲自交纳,这是党员向组织履行自己义务的表现。在特殊情况下,如外出或生病,本人不能直接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时,可以请非党同志或家属代交。

党员如有特殊情况暂时离开支部,党费可否预交或补交

党员如有特殊情况,暂时离开支部,按期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前交,也可以回来补交。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复以前,是否还交党费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复以前,仍要继续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的党费是否退还给本人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交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有的预备党员由于某种原因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能退给本人。


部队党费收缴标准20_现役军人党费缴纳标准2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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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党费收缴自查报告怎么写四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党费收缴工作开展专项自查的通知》(泰海组发r22;20xxr23;25号)要求,我社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费收缴的基本情况

在党费收缴过程中,我社区大部分基层党组织均能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党费。目前,我社区党总支共有党支部3个。20xx年,共有正式党员104名,预备党员2名,收缴党费合计4260元。所收党费均全部及时上缴街道组织科,单位或个人无截留党费或将党费挪作他用等现象发生。

二、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

我社区严格遵守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区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同时,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优势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1、社区建立了《党费收缴制度》,有专门的党务工作者负责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能够按月交纳党费,不存在不交党费的现象;

2、社区党费的管理工作由党工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做到了党费管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3、社区党员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党费。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上缴党费有收据,社区党总支以现金交款单方式全额及时上缴街道组织科;

4、社区党组织交纳方式符合规范,不存在别人代交、组织垫交、单位扣交等现象。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的归档工作,及时将党费收缴登记册、上交党费所有票据等重要内容,归档整理,以便长期备查。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自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

1、有的党员党费不是按月交纳,而是按季度交纳或者半年交纳一次党费;

2、极个别党员存在调资不调党费的情况,没有将调整的党员工资及时纳入党费收缴基数;

3、极少数党员长期失联或者长期在外务工,存在党费收缴困难、延期交纳的现象。

四、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我社区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抓好党费收缴工作的整改工作,主要措施有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党费交纳时间。每月1日(全区“党员交纳党费日”)要求社区所有党员主动向支部交纳党费,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下,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明确党费交纳金额。社区党组织每半年必须依据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区分每一名党员的工作收入,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将党费清单告知党员本人,要求每名党员按照党费清单按月交纳。

3、明确党费处理办法。对于延期交纳或者无故未按照规定数额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加强经常性的党费政策教育,强化党员意识。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

有关党费收缴自查报告怎么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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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将党费核定工作作为确保全年党费缴纳精准、高效、合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是落实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执行。在20_年初的党费核定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长子县委组织部《印发长子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实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党费交纳基数核定准确。

二是做到层层把关,倒逼核定规范。各基层党支部认真摸排所在党支部党员的收入明细,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收入确定收缴基数,规范填写党费核定明细表,由各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盖章报上级党委备案;各党(工)委安排专人对基层党支部的计算基数进行认真审核,规范填写党费核定汇总表,由党(工)委书记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门党费工作人员对下设党委进行逐个审查、逐个核实、逐个整改。着力加强三级部门联动,确保党费核定工作高质量完成。

三是对照任务清单,有序稳步推进。各党(工)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通知既定的工作安排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20_年度党费核定相关工作,汇总表和明细表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确保为20_年度的党费收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长子县委组织部 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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